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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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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揪漏,補上致命缺口
我寫「處分違法就該撤銷」,老師說漏了東西,到底漏在哪?
法老
你漏了 「信賴利益衡量」 這整層。正確架構(§117):
① 救濟期滿後,原則得依職權撤銷
② 先審 §119 三款信賴不值得保護:
詐欺脅迫賄賂 / 提供不實資料 / 明知或重大過失
③ 信賴利益 > 撤銷公益者 → 不得撤銷,改依 §120 補償
「違法即撤銷」=跳過②③衡量,重大漏點
行程§117/§119/§120 · 信賴保護
法老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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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說對立,一秒講清界線
不能未遂的判斷,「具體危險理論」和「重大無知理論」差在哪?
法老
依刑法 §26,行為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爭點在「無危險」如何認定:
具體危險 以一般人+行為人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基礎,依經驗法則判斷有無危險
重大無知 限縮為行為人出於重大無知、誤認因果法則始足,門檻更嚴
實務兩說並用|98台上5197、105台上1538
刑§26 不能未遂 · 98台上5197
法老破題
法老破題
亂局秒拆,爭點層層歸位
甲把對乙的債權通謀虛偽讓與給丙,丙再轉讓給善意第三人,誰能取得債權?
法老
三爭點層層解開:
① 甲丙通謀虛偽 → §87 I,債權行為與讓與(準物權行為)皆無效,甲仍為債權人
② 丙無權處分 → §118 I 效力未定,甲拒絕承認即確定不生效
③ 債權無公示外觀 → 不適用善意取得(§759-1、948),縱善意亦無從取得
民§87 I/§118 I · 債權無善意取得
法老閱卷 | 照評分要點逐項給分,再用提問帶你補上漏掉的爭點
📍 考題節錄(97 高考三級・民法第二題・25 分):乙向甲購買噴墨印表機,甲誤取雷射印表機交付。問甲應如何主張始能取回交付錯誤之雷射印表機?設乙已將雷射印表機轉賣於丙,則如何?
考生擬答

一、甲得否向乙取回交付錯誤之雷射印表機?

(一)撤銷意思表示前,甲得否依 §767 請求返還?
甲交付時誤將雷射印表機認作噴墨印表機,係標的物性質之錯誤;依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交易上認為重要者,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誤取他物交付=「表示行為錯誤」,應適用 §88 I 中段,非第 2 項性質錯誤【R1】〕甲若無過失,固得於除斥期間(§90)內撤銷其物權讓與之意思表示。惟於撤銷前,移轉仍屬有效,甲既非所有權人,尚不得依 §767 請求返還。

(二)甲得否改依 §179 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本件買賣以噴墨印表機為標的,屬種類之債,甲就雷射印表機本無給付義務;乙之保有欠缺法律上原因。縱未撤銷,甲亦得依 §179 請求返還其所有權。〔➜ 不當得利之客體為「所受利益」,非物上請求權用語【R3】〕

二、乙將該機轉賣於丙後,三方之法律關係如何?

(一)甲未撤銷者,丙得否取得所有權?
乙為所有權人,其讓與於丙係有權處分,丙確定取得所有權;甲僅得轉向乙依 §179 請求返還其所受利益(價額)。

(二)甲已撤銷者,丙得否主張善意取得?
撤銷後移轉溯及自始無效(§114 I),乙喪失所有權,乙、丙間讓與遂為無權處分(§118 I)。〔➜ 應先依 §118 分流「承認/不承認」,再進入善意取得【R4】〕

1、丙為善意者,得主張善意取得而保有該機(§948 參照)〔➜ 必須併引 §801(取得所有權)+§948(受讓占有),漏一不可【R5】〕,甲不得依 §767 向丙請求返還。 2、丙非善意者,甲仍為所有權人,得請求返還。
法老爭點配分總覽
21 / 25
整體估分 · 84%
爭點配分(權重|得分)
爭點一・取回主張 35%7/9
爭點二・轉賣分流 45%9/11
整體答題表現 20%5/5
關鍵扣分
−7%錯誤類型定性有誤:誤取他物屬 §88 I 中段「表示行為錯誤」,非第 2 項性質錯誤;且未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錯誤。
−8%未處理 §118 分流:認定無權處分後,應先分流「甲承認/不承認」之效果,再進入善意取得。
−3%漏引民法第 801 條:動產善意取得必須併引 §801(取得所有權)與 §948(善意受讓占有),漏一不可。
你能主動區分「撤銷前」與「撤銷後」的雙軌路徑,並正確識別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之連動關係,整體 21/25(84%),已達國考頂標區段。下一步:複習錯誤類型之定性,並將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之檢驗步驟固定化。
✓ 依本題既定爭點配分批改
法條驗證逐條比對法條庫原文引用 8 條 · 全數相符▾
✓民法第801條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第90條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民法第118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民法第948條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點擊後,法老將依閱卷評分基準逐爭點批改、標註紅筆並給出配分報告

同一題換 引導模式——以下是實機對話實錄:法老不給答案,用提問把你的推理逼完整,連想跳關都會被抓回來。

我剛寫完這題。我的架構是:撤銷前甲還不是所有權人,不能依 767,改依 179 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乙轉賣給丙的部分,甲撤銷後移轉溯及無效,乙丙間變無權處分,丙善意的話依 948 善意取得。我覺得寫得差不多了,還有什麼漏的嗎?
🧭 法老引導
你抓到了一個很關鍵的法理——在撤銷前,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甲確實喪失了所有權,只能依不當得利請求。這點想得很清楚,值得肯定。

不過,既然題目問甲「應如何主張始能取回」,我們就必須把「撤銷」這條路走得更完整,不能只用一句話帶過。

我們先聚焦在第一小題:甲「誤取」雷射印表機,在民法上屬於哪一種錯誤?他具體要依據民法第幾條來主張撤銷?要行使這個撤銷權,法條有沒有規定什麼前提要件或時間限制?試著翻一下法條,把這幾個要件找出來告訴我。
占有的信賴保護……喔,所有權取得是不是還要引 801?我只寫了 948。
🧭 法老引導
對,你補上民法第 801 條非常精準!第 948 條是受讓占有的信賴保護,第 801 條才是真正賦予動產所有權的依據,這兩條在國考上必須連著一起寫。

但是,我們不能跳關。你第二小題的「無權處分」和「善意取得」,全部都建立在一個大前提上——甲必須「成功撤銷」他交付雷射印表機的物權行為。

我們先把這個前提釐清:如果甲因為某種原因(例如超過法定期限)無法撤銷,那乙把印表機賣給丙,還會是「無權處分」嗎?想一下這個反面情形。
如果丙不是善意……乙丙的處分效力未定,除了甲拒絕承認,甲也可以承認,丙就溯及取得所有權!
🧭 法老引導
你對民法第 118 條無權處分的機制掌握得很精確!如果丙是惡意,甲確實可以選擇「承認」或「拒絕承認」,這兩條路徑在考卷上都要寫出來,這是很好的得分點。

但是,你剛剛跳過我問你的問題了。我們把腳步放慢,回到那個最根本的前提。

如果甲因為超過了除斥期間(民法第 90 條),導致他無法撤銷交付的物權行為,這時候乙是不是已經確定取得所有權了?乙再轉賣給丙,還會是「無權處分」嗎?試著把這條路徑推演一次告訴我。
🧭 實機對話實錄 · 只提問不代寫
法老釋疑 | 用白話把法理講清楚,問到你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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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純粹經濟上損失為何被排除在 §184 I 前段之外,不能死記「前段保護權利、後段保護利益」,而必須從兩個法理高度剖析:

① 契約與侵權的體系分工契約責任保護「給付利益」、侵權責任保護「固有利益」。純粹經濟上損失通常屬給付利益範疇,應由契約法規範——若前段擴及於此,契約法與侵權法的分際將完全失守。
② 防止責任漫無邊際「權利」具社會典型公開性、第三人得以預見並尊重;經濟損失不具公示性,過失即賠將使責任如漣漪無限擴散(責任漫延)。
③ 責任門檻的刻意配置侵害「利益」須是故意背於善良風俗(§184 I 後段)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184 II),主觀門檻拉高,以保障行為自由。

挖斷電纜案 甲過失挖斷電纜致大停電:電纜斷裂=電力公司所有權受侵害→得依前段求償;餐廳食材腐敗=所有權受侵害→得求償;店家停電少賺十萬=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得依前段求償。前段的「權利」要件就在損害鏈中發揮篩選與切割功能。

知識庫命中 純粹經濟上損失 · 固有利益 · 給付利益 · 責任體系分工 · 挖斷電纜案 · 商品自傷 · 締約上過失 | 需查證:無
法條驗證回答引用的每條法條,逐條抓出比對法條庫原文引用 1 條 · 全數相符▾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這兩個概念常讓考生混淆,但只要從「認識」與「執行」的分野切入,就能輕易釐清。

客體錯誤(認識錯誤)「眼睛看錯、大腦認錯」,執行技術沒有失誤。暗殺案:想殺甲,半夜潛入誤將床上的乙認作甲射殺——瞄準「床上那個人」、也確實擊中他,只是認錯了人。
打擊錯誤(方法錯誤)認識無誤,但執行技術偏離。造勢之夜案:瞄準台上的甲開槍,因槍法不準或甲閃避,子彈擊中身旁的乙。
法律效果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成立故意既遂;不等價(想射惡犬誤殺小孩)→阻卻殺人故意,論過失。打擊錯誤→通說採具體符合說:對目標成立故意未遂、對誤中客體成立過失,依刑法 §55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一句話區辨 客體錯誤是「瞄準誰就打中誰,只是認錯人」;打擊錯誤是「瞄準他卻打中旁人,是打偏了」。

知識庫命中 打擊錯誤 · 客體錯誤 · 等價/不等價客體錯誤 · 汽車炸彈案 · 想像競合 | 需查證:無
法條驗證回答引用的每條法條,逐條抓出比對法條庫原文引用 1 條 · 全數相符▾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單一」與「同一」不是同義反覆。案件單一性是「橫切」:把同一訴訟的時間按在某一點,將 A、B 兩段事實並排,問能否切成兩個案件。案件同一性是「縱切」:沿著時間軸,將先前案件與後來案件前後對照,問是否重複追訴同一被告的同一犯罪事實。

① 判斷對象:先看時間軸,再談事實案件單一性(橫切面)是把訴訟程序按下暫停,在同一個時點把 A、B 事實左右並排,觀察它們究竟是一個或數個訴訟客體,核心是彼此能否分割。案件同一性(縱切面)則是從先前程序走到後來程序,將前案與後案放在時間軸上前後比對,判斷是否仍指向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核心是後案有無重複前案。
② 法理基礎:控訴原則與一事不再理單一性以控訴原則為軸:無訴即無裁判,法院的審判範圍不得逾越或遺漏起訴範圍,因此以不可分性處理一部與全部的關係。同一性則以一事不再理為軸:同一被告就同一犯罪事實只應承受一次追訴與審判,避免雙重應訴與歧異裁判。
③ 法律效果:先看程序時點單一案件中,檢察官就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刑訴 §267);若 B 亦屬同一不可分犯罪事實,法院的審判範圍即及於 B。同一性則決定法院得否在事實同一範圍內變更法條(§300),以及前案繫屬時後案應否不受理、前案確定後後案應否免訴(§303、§302)。
 案件單一性案件同一性
判斷姿勢【橫切】同一時點,把 A|B 左右並排【縱切】沿時間軸,把前案 → 後案前後對照
觀察方式同一程序內,案件部分能否分割不同程序間,前後案件是否重複
核心問題A、B 事實是否屬同一不可分案件後案是否重複追訴前案
法理基礎控訴原則・不可分性一事不再理
典型效果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267)變更法條/不受理/免訴(§300、302、303)

一秒定位 先在同一個「現在」看 A|B,問「檢察官只起訴 A,法院能否連 B 一併審?」是橫切的單一性;再沿時間軸看「前案 → 後案」,問「A 已確定後,檢察官能否再就 B 起訴?」是縱切的同一性。在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兩者往往會競合,但答題仍應分別說明其依據與效果。

知識庫命中 案件單一性 · 案件同一性 · 不可分性 · 控訴原則 · 一事不再理 · 起訴效力 · 重複起訴 · 既判力 | 需查證:無
法條驗證回答引用的每條法條,逐條比對法條庫原文引用 4 條 · 全數相符▾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受 §184 I 前段保護,因為該項明文保護的客體僅限「權利」,不包括「權利以外之利益」;純粹經濟上損失在體系定位上屬於利益而非權利,所以不能依前段請求賠償。

① 條文結構立法者有意把「權利」與「利益」分開保護:§184 I 前段保護權利(絕對權);權利以外的利益,只能透過 §184 I 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或 §184 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求償,門檻刻意拉高,避免行為人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財產不利益負擔無限責任。
② 法院怎麼判(本次檢索的判決)
  • 112年度湖小字第673號 「純粹經濟上損失並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北簡字第23319號 原告主張的損害屬純經濟損失,與 §184 I 前段所保護的客體不合,依該規定請求無理由。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63號 因退信所生的不便僅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得依前段請求。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2888號、第2484號 遭詐騙匯出的款項屬純粹經濟上損失;前段所稱「自由權」限於身體行動自由,不及於意思自由。
③ 實務操作建議損害屬純粹經濟上損失時,別只主張前段:改主張 §184 I 後段(舉證故意+手段背於善良風俗)或 §184 II(指出具體違反的保護他人之法律);雙方有契約關係者,優先檢視不完全給付(§227);並注意侵權行為請求權 2 年時效(§197)。

一句話定位 前段只接「權利」受侵害;純粹經濟上損失要走後段、第2項,或回到契約責任。

法條驗證回答引用的每條法條,逐條比對法條庫原文引用 3 條 · 全數相符▾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實務見解驗證每個字號逐一核對是否出自本次檢索的判決引用 5 件 · 全數出自本次檢索▾
✓112年度湖小字第673號出自本次檢索之判決;引文逐字錨定判決原文
✓98年度北簡字第23319號出自本次檢索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63號出自本次檢索之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888號出自本次檢索之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484號出自本次檢索之判決
判決資料來源:法律偵探(Taiwan Legal RAG) | 本次檢索 18 件、精讀 8 件判決全文

兩者的分界在錯誤的成因:客體錯誤是把他客體誤認為原預定的客體而實施侵害(認錯人);打擊錯誤是已正確鎖定目標,卻因實行失誤而誤中他人(打偏了)。成因不同,法律效果也跟著分道揚鑣。

① 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89號將客體錯誤描述為把他客體誤當成原預計之客體而實施侵害。對此實務採法定符合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10號指出:「此種認識錯誤之事實與法定之事實之間,若其法律上非難價值相同,其侵害之法益相當,而其責任意思無異時,依法定符合說(法益符合說),並不阻卻故意」。行為人仍成立故意犯罪。
② 打擊錯誤:分成兩層處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9號都把打擊錯誤界定為對特定之人或物加以打擊,卻誤中他人。效果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058號認為:對目的客體成立該罪未遂犯,對失誤客體成立過失犯,兩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若目標之罪不罰未遂(如普通傷害),目標部分即不成罪,只剩誤擊部分的過失犯。
③ 實務攻防:打擊錯誤還是不確定故意?行為人若對誤擊結果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就不是打擊錯誤,而是故意犯。辯方主張打擊錯誤,應證明當時有明確目標、誤擊純因實行偏差(目標移動、閃避、器具失控),可聲請勘驗監視器畫面或傳喚證人;告訴方則可從攻擊方向、現場人數與混亂程度,主張行為人對誤中他人早有預見。

一句話區辨 客體錯誤是「瞄準誰就打中誰,只是認錯人」,故意不受影響;打擊錯誤是「瞄準他卻打中旁人」,目標論未遂、旁人論過失,想像競合從一重。

實務見解驗證每個字號逐一核對是否出自本次檢索的判決引用 5 件 · 全數出自本次檢索▾
✓97年度易字第810號出自本次檢索之判決;引文逐字錨定判決原文
✓91年度易字第1058號出自本次檢索之判決;論述經逐字錨定判決原文
✓102年度訴字第1389號出自本次檢索之判決
✓96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出自本次檢索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529號出自本次檢索之判決
判決資料來源:法律偵探(Taiwan Legal RAG) | 本次檢索 14 件、精讀 8 件判決全文

單一性問「一個案件內部能不能切」,同一性問「前後兩個案件是不是同一件」。判決反覆使用的語言,正好把兩者的判斷對象、法理基礎與法律效果分開。

① 判斷對象單一性審查數個自然事實在實體法上是否屬一罪(事實上一罪、裁判上一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112號:「單一性案件,由於在實體法上之刑罰權單一,在訴訟法上為一個審判客體,就其全部事實,自應合一審判,不得割裂為數個訴訟客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47號同旨。同一性則比對前後案件是否為同一被告之同一事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619號:「所謂同一案件,雖指同一被告之同一事實,但所謂同一事實,應包括在裁判上具有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全部事實」。
② 法理基礎單一性源自實體法上刑罰權單一,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0號:「國家之刑罰權係對於每一犯罪事實存在,單一之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刑罰權僅有一個,在訴訟法上亦無從分割」。同一性則源自禁止重複追訴與一事不再理,避免被告就同一事件受雙重追訴,並維持確定判決的安定。
③ 法律效果單一性帶出起訴、審判、上訴不可分:法院須合一審判,一部上訴者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刑訴 §348 II;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號亦同)。同一性決定後案命運:已繫屬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不受理(§303)、檢察官已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323 I)、數法院繫屬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8)、曾經判決確定者免訴(§302)。
 案件單一性案件同一性
判斷對象同一案件內,數事實是否屬一罪而不可分前後案件是否同一被告、同一事實
法理基礎實體法上刑罰權單一禁止重複追訴・一事不再理
法律效果起訴、審判、上訴不可分(§348 II)不受理、不得自訴、先繫屬審判、免訴(§303、§323、§8、§302)

兩者關聯 判斷同一性時,常須先確認單一性:前後兩案若具裁判上不可分之一罪關係,且事實有部分相同,實務即認屬同一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619號)。

法條驗證回答引用的每條法條,逐條比對法條庫原文引用 5 條 · 全數相符▾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8條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實務見解驗證每個字號逐一核對是否出自本次檢索的判決引用 5 件 · 全數出自本次檢索▾
✓106年度易緝字第112號出自本次檢索之判決;引文逐字錨定判決原文
✓109年度易字第647號出自本次檢索之判決;論述經逐字錨定判決原文
✓90年度自字第619號出自本次檢索之判決;引文逐字錨定判決原文
✓105年度上訴字第180號出自本次檢索之判決;引文逐字錨定判決原文
✓107年度上易字第5號出自本次檢索之判決
判決資料來源:法律偵探(Taiwan Legal RAG) | 本次檢索 18 件、精讀 8 件判決全文
法老閱卷 · 機考考場 | 比照國考機考介面,先把打字作答練熟
考試名稱:法老模擬考場 · 申論式試題電腦化測驗模擬
類科:律師 姓名:考生 應試座位:A01 科目:刑事訴訟法
結束作答
座號:10100001| 題數:2| 已作答:1| 未作答:1| 賸餘時間:01:28:45(含延長考試時間 0 分鐘) ✔ 已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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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50分)
甲被訴業務侵占,法院僅提示會計丙於審判外製作之書面陳述,未傳喚丙或踐行其他調查程序,即以內容詳盡可信為主要依據判決甲有罪。試評論之。
第一題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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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GOD

稿紙格數=官方格數

25 字 × 26 行 × 8 頁=每題 5,200 字。你在家寫的每一題,都能直接換算成考場上的頁數與行數——「這樣寫夠不夠、會不會爆頁」不用等到當天才知道。

四階層編號自動接續

一、/(一)/1、/(1) 四層條列,按編號鍵自動接序號、上下階自動縮排——考場怎麼排版,這裡就怎麼排版,不用臨場摸索。

官方按鍵一顆不少

上一題/下一題/儲存/預覽(雙頁對開)/跳答區/符號區塊/剪下複製貼上/上一步下一步/試題摘錄開合——手指要按哪裡,先在家練成反射動作。

計時與繳卷規則照搬

全螢幕計時、開始後 10 分鐘才可提前繳卷、結束作答兩次確認、時間到自動交卷。交出去那一刻的壓力,是練習時就先受過的。

※ 版面、格數與作答行為對照考選部公開之《司法官、律師第二試應試介面操作手冊》還原,配色改為法老暖金;官方沒有的輔助鍵(字級、試題全文展開)收在 ⚙ 開關後、預設關閉。法老為民間獨立學習平台,非官方考試系統。

法老破題 | 拆開題幹的事實包裝,找出這題真正要考的爭點
📍 考題:甲開車撞傷乙,乙因住院治療,被迫將其業務旅行之班機延後五天;詎料乙改搭之班機竟失事墜毀,乙不幸罹難。乙之遺孀丙主張:乙若非因受傷延期,即不會搭上失事班機,爰請求甲支付扶養費。試析其法律關係。
法老爭點 X 光機 · 輸出節錄
關鍵概念:相當因果關係・異常因果歷程・客觀歸責理論・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民法 §192 II)・固有請求權與繼承取得之區分。
1. 甲之過失傷害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
條件關係雖具備(若非受傷延期,即不搭上失事班機),但空難之介入屬異常因果歷程,依一般社會經驗不可預見——相當性於此斷裂;以客觀歸責理論檢驗,墜機實現的是一般生活風險,而非甲駕駛行為所創設之風險。
2. 丙得否依民法 §192 II 向甲請求扶養費 ★★
本條為丙之固有請求權(非自乙繼承而來),惟以「不法侵害他人致死」為啟動前提——死亡結果既不可歸責於甲,請求即無理由。定性錯誤與前提漏審,是兩個獨立扣分點。
3. 甲就乙生前傷害部分之賠償責任(民法 §184 I 前段、§191-2) ★
死亡不可歸責≠甲全身而退:住院醫療費等損害與撞傷行為因果無虞,該等請求權由乙之繼承人繼承行使。一句帶過即可,漏寫=請求權盤點不完整。
陷阱本題有兩個對稱的坑:一半考生看到「死亡+遺孀」就直跳扶養費計算,完全偏離命題重心;另一半考生否定因果關係後順手讓甲「整案免責」,漏掉生前傷害部分——盤點必須雙向完整,先嚴格審查因果,再分段定責。
法老答題架構
審題意識:本題只有一個真正的戰場——「死亡」這個結果,在法律上能否歸責於甲。命題委員把 §192 II 放在題面當誘餌,考的卻是因果關係的兩步審查:條件關係先成立,再用「相當性」把異常歷程篩掉;學說上另可以客觀歸責理論補強說理。前提一旦崩潰,扶養費層次根本無從展開——但涵攝完別忘了回頭處理甲對「傷害」本身的責任。
答題架構(含建議篇幅)
一甲之過失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12–18 行〕
(一)條件關係之具備:「若非撞傷,即不搭上該班機」
(二)相當性之否定:空難=異常因果歷程之介入
(三)學說補強:客觀歸責理論——非甲所創風險之實現
二丙不得依民法 §192 II 請求扶養費 〔6–10 行〕
(一)§192 II 固有請求權之定性與「致死」前提
(二)涵攝:因果關係中斷,甲不負致死責任
三甲就乙生前傷害仍負賠償責任,由繼承人行使 〔2–4 行〕
法律的推論一環扣一環——前提不成立,後續要件就沒有展開的必要;但否定一條請求權,不等於否定整個責任。
法條驗證逐條比對法條庫原文引用 3 條 · 全數相符▾
✓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點擊後,法老將 X 光透視全題,揪出誘答陷阱、標定真正命脈與答題架構

法老八大學習輔助功能

國考路上遇到的每個痛點,法老都幫你精準優化,唯有思考過程絕不外包。

隨堂助教:只根據你這門課的講義回答,重點附講義頁碼,一點就翻到原文。

信賴保護原則怎麼考?

考三要件1: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

第 119 條怎麼記?

記三個關鍵字:不法手段、不實資料、明知違法1。

研究助理:跨判決、期刊與筆記統整爭點,每句附引註,點一下看原文。

結果加重犯的「能預見」怎麼判斷?

實務:客觀上能預見即成立1。

學說:另要求直接關聯,限縮成立範圍2。

整理成申論段落。

爭點 → 甲說1 → 乙說2 → 擬答採乙說,接上筆記對照表3。

一試練功坊:歷屆一試限時刷題,答錯自動進錯題本,交卷逐題詳解。點選項試試:

憲法 · 第 1 題

依釋字第 535 號,關於警察臨檢,下列何者錯誤?

作答後解鎖本題詳解
成績單
精準檢討區
1/1答對題數
100%正確率
0題錯誤
0:18總用時
錯題再戰再戰一局 ↺
全部題目回顧1 題
▲本回合第 1 題 · 憲法
你選 B對人臨檢須有相當理由
正解 C警察得隨時隨地任意臨檢

本題概念:臨檢的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

臨檢要件須有法律明確規範,對人臨檢須有相當理由,不得任意臨檢,故 (C) 錯誤。

二試鍵盤道場:高頻法條打字特訓,逐字標對錯,練出二試機考手速。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民法 第72條
點一下開始輸入;中文注音、倉頡、速成、拼音、手寫等輸入法皆可。按 Enter 送出。
我的加強條文收藏庫
已收藏 2 條,可直接開始加強練習。
開始練習
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移除
行政程序法 第6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移除

法英單字閃卡:1,752 張法律英文,口訣+例句,記憶曲線自動排複習。點卡片翻面:

Bona fide
/ˌboʊnə ˈfaɪdi/ADJ

善意的;不知情且出於誠實。

記憶術
bona=好、fide=信 → 善意
字源:拉丁文「以善意」
同義・反義・搭配詞組
Synonymsin good faith
genuine
Antonymsmala fide
in bad faith
Collocationsbona fide purchaser(善意買受人)
翻面看例句 & 法學補充 ↻ (空白鍵)
Bona fide
法庭例句
1
A bona fide purchaser may acquire ownership.善意受讓人可能取得所有權。
📖 法學常識補充

反義為 mala fide;對應民法善意取得(§801、§948)。

↩ 翻回正面

釋字/憲判字閃卡:全部釋字與憲判字,考場一句話大前提+寫作模板一卡記熟。點卡片翻面:

釋字第 603 號
隱私權🟡 中度審查民國94年
換發身分證強制指紋建檔案
故事式記憶
為了少數無名屍要全民按指紋,大法官說:拿大砲打小鳥。
解釋要旨
資訊隱私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戶籍法未明定蒐集目的,強制按捺指紋違憲。
結論
手段與目的欠缺密切關聯,違反比例原則。
翻面看考點分析 & 相關條文 ↻ (空白鍵)
釋字第 603 號 — 換發身分證強制指紋建檔案
核心概念
資訊隱私權敏感性個人資料比例原則
相關條文
📎 憲法 §22(隱私權) 📎 憲法 §23(比例原則)
✍️ 寫作模板提示

個資蒐集題必背:人民得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並對其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

↩ 翻回正面

國文範文:破題 X 光機拆題,對照高分擬答,一鍵鍛造段落。

📜多工如何續航114 年律師國文真題破題解析
X-Ray法老教授:破題 X 光機
🎯 核心命題
續航不靠做更多,靠守住主任務。
🧭 解題思維
承認多工 → 翻轉:續航靠取捨。
📐 評分官隱藏標準
題目問「如何」,只寫很累拿不到高分。
🏆 法老破題路線圖
畫面 → 代價 → 方法 → 意義
段落 1:破題
一般考生模板

科技日新月異,多工已成趨勢,我們應取得平衡。

預估:22–26 / 50
法老權威擬答

三個視窗同時亮著,卻沒有一個真正做完。要續航,得先問哪一件不能放。

預估:40–44 / 50
⚔️
本題專屬:兵器庫
點選金句即可裝備
「吾生也有涯,而知也無涯。」莊子《養生主》已裝備
「欲速則不達」《論語・子路》
✏️
法老鍛造:一鍵生成段落
融鑄段落 2「多工的代價」
吾生也有涯,而知也無涯;任務清單同樣無涯。
撐得久的人,先決定哪些事可以不做。
✎ 法老作文模擬考 101–114 年 21 題真題 限時 120 分鐘 交卷即批改

備考方法大比較

備戰核心指標 法老 Law God 坊間 AI 解題平台 坊間作題班 同儕讀書會
申論批改與回饋 內建題目作答後即批:逐爭點紅筆、配分與改寫建議 多主打 AI 即時批改與擬答;回饋方式與等待時間依平台而異 由老師人工批改,細緻度與等待時間依班別而定 可以互改互討論,回饋品質取決於成員經驗
追問與釐清盲點 可接著追問,也能用蘇格拉底導師一步步拆開卡住的觀念 多提供問答或弱點追蹤;追問深度與引導方式依平台而異 通常有固定答疑安排,能否深入追問看課程設計 討論彈性高,但遇到爭議時仍要另外查證
題目來源 依內建題庫與題型設計練習;可從破題、作答一路練到批改 多收錄歷屆題或自建題庫;可用範圍依平台而異 依課程題本與老師進度安排 題目自己找,能配合小組需求,但也需要有人整理
一試與其他工具 1,500 題一試練功坊,另有判決檢索、閃卡、法學導師與研究助理 多聚焦申論批改、擬答與題庫;其他工具依平台而異 通常集中在特定考科或訓練階段,依班別而異 最自由,但題庫、筆記與進度都要自己維護
機考練習 逐項對照官方操作手冊還原,從版面、按鍵到每行 25 字都照考場規格 部分提供電腦應試或線上作答環境;還原程度依平台而異 是否提供機考環境,要看各班設備與安排 多半用共筆或文件練習,需自行設定考場格式
公開方案 可免費開始;Pro NT$ 299/月起,付費方案皆可使用全站功能 多為試用加訂閱制;額度與價格依各平台公告為準 費用依科目、師資與期數而定 通常免費或共同分攤資料、場地費
← 左右滑動,看完整對照 →

備考方式因人而異,法律學習並無一體適用全部考生之最佳方案存在;歡迎多方比較之後再付款。

頂尖 AI 實測對決 | 為什麼你不能依賴通用模型?
測試考題甲未經同意進入丙宅欲行竊,見丙昏倒即離開,尚未搜尋財物。是否構成加重竊盜未遂?
ChatGPT
通用模型
本題中,甲未經同意進入丙的住宅,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另外,甲有意圖盜竊的行為,雖然沒有偷到東西,但已經構成盜竊未遂。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數罪併罰。
用語 ✗答題體系 ✗實務引據 ✗
問題中國用語 (非法侵入/盜竊)、毫無答題結構、用字遣詞過於白話
Claude
高階模型
關於本案的法律分析如下:
1. 侵入住宅部分:甲未經同意進入,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2. 竊盜未遂部分:甲有竊盜故意,且已進入住宅,實務認為進入住宅即屬著手,故構成加重竊盜未遂。
結論:甲成立兩罪,應予以競合。
用語 ✓體系層次 ✗關鍵決議 ✗
問題未依照人別與罪名分別開標、檢驗層次混亂、漏引實務關鍵決議
法老 Law God
法學特化引擎
一、甲進入丙宅欲行竊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未遂罪。
(一) 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構成要件:
(1) 依最高法院82年度第2次刑庭會議決議,竊盜著手採「實質客觀說」,須開始物色或搜尋財物始足當之。
(2) 甲甫入內即逃離,尚未物色財物,未達著手階段。
客觀構成要件既不該當,主觀構成要件、違法性與罪責即無庸續行審查。
(二) 結論:故甲不成立本罪。
三階層體系 ✓82 年決議 ✓卷面格式 ✓
亮點完美三階層體系、正確引用 82 年刑事庭決議,法理涵攝精準無矛盾

查得到的深度

差距藏在 Google 爬不到的學說實務細節

拿這題當尺保證人地位,要採形式說還是實質說?
  1. 名詞層

    兩說都有,實務多採實質說。

    坊間通用型 AI 查得到的,大多只到這一層

  2. 學說層

    實質說就是機能二分:保護義務與監督義務,再回頭檢驗支配關係。

  3. 爭點層

    刑法 §15 I 要求不作為「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形式說答得了有沒有義務,答不了為什麼這個義務等得上作為。

  4. 落筆層

    考卷上先處理等價,再談機能二分。順序寫反,後面整段的涵攝都會被扣。

*分層為示意,實際深度取決於題目與你追問到哪裡

法老訂閱方案

所有功能共用一份「AI 用量」,每週一自動回滿,由您依照學習需求自由分配。開通 7 日內可按未使用天數比例退款,不必說明理由。升級時原方案剩餘天數自動折算不浪費;降級則用到當期到期日才切換,不會多扣一毛錢。

旁聽生

免費
  • AI 功能免費試用 — 破題、閱卷都能親手摸過一遍
  • 🔋 每週體驗用量,用完等下週一回滿
  • 一試自由練習完整免費 · 全年份/自選科目/題庫詳解
  • 法英與釋字/憲判字閃卡完整免費
  • ☁️ 雲端空間 20 MB
Google 登入免費體驗

Pro 方案

NT$ 299 / 月原價 NT$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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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試練功坊:自由練習完整免費,另解鎖模擬考
  • ☁️ 雲端空間 500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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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極限算力

Max 10x 方案

NT$ 2,999 / 月
  • 🔋 Pro 的 10 倍 AI 用量 · 全功能共用
  • ☁️ 雲端空間 3 GB
選擇 Max 10x

每週大概能用幾次?(以 all in 該功能時的次數為示意)

每週約可(次)旁聽生ProMax 3xMax 10x
釋疑62065220
閱卷272070
引導・聊 3 輪82585290
引導・聊 8 輪62065220
引導・聊 12 輪51555180

每格是「只用這個功能」時的估算次數。數字依近期的實際使用紀錄估算並往下取整。引導第一輪最耗用量、之後每輪很輕。題目長短、複雜度、附件多寡與對話輪數都會讓實際次數有出入;模型或教材更新時,我們會重新估算並更新這張表。

交易與服務保障

法老是提供司律考試準備工具的線上法學教育軟體,不提供個案法律諮詢。
訂購前即可看清楚交付期間、續訂與退款處理方式。

付款後即時交付

付款成功後,付費權益會綁定訂購時的 Google 帳號並立即開通;若未正常開通,客服將優先協助查核。

期間清楚揭露

所有付費方案均為月訂閱,每期服務 30 日,最長預付期間為 30 日。各方案價格均為新臺幣含稅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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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帳號設定自行取消;取消後不再扣下一期,當期權益仍可使用至頁面顯示的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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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通起 7 日內來信即可退款,退還未使用天數對應金額,不必說明理由;逾 7 日不退。誤刷、重複扣款請於 14 日內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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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開發者的肺腑之言

踏入司律這條路之後我才明白,
真正讓人絕望的從來不是法條的浩瀚、實務見解的繁雜,
而是摸黑前行的無力感,
以及那種明明拼了命在讀,卻仍然無法通透的卡關焦慮。

大學法律系的課程,撐不起司律國考的強度。
花三、四萬報名補習班的解題班,換來的是等上兩週才發回、僅有幾筆紅字的批改考卷;
遇到盲點,排著長長的隊伍等下課提問,
最後得到的答案往往是「這題就背起來」。
補習班文化加深教育不平等,也助長了去脈絡化的理解。

既然體制短時間內不會改變,那就自己造一個解法。

我把原本要砸向補習班的學費,全數投入法老的研發;
把無數個挑燈夜戰整理的爭點筆記、題庫、學說實務見解,
一字一句刻進法老的底層知識庫。
立志打造出幻覺率最低的法學 AI 學習平台。

這是一場對台灣法學教育的破壞性創新。

如果你也受夠了現狀,歡迎加入法老。
我們榜單上見。

— 法老創辦人 / 與你並肩作戰的政大研究生 敬上

FAQ 法老解惑區

先把你最可能在意的事說清楚。還有問題,直接來信或到 Discord 找我們。

法老到底可以幫我準備哪些東西?+
從一試刷題到二試寫完一份答案,法老都能陪你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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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用電腦嗎?需要下載 App 嗎?+
不用下載。法老是網頁應用程式,用 Google 帳號登入 app.lawgodai.com 就能開始,手機、平板、電腦都可以用;手機也能加入主畫面,當成 App 開啟。

提問、刷題、看判決或複習閃卡,用手機就很順。二試機考練習則建議用電腦,畢竟要練的是鍵盤、版面和考場操作。學習進度與付費權益都跟著 Google 帳號走,換裝置不用重新開通。
法老閱卷可以用哪些題目練習?+
目前法老閱卷依內建題庫的題目與評分架構進行練習。作答後,系統會依既定爭點、配分權重與答題指引,檢查你的開標、體系、涵攝與結論。

目前不支援直接上傳或匯入自己的題目;如要先練習陌生題型,可使用法老破題拆解爭點與答題架構,再回到內建題庫作答、閱卷。
法老閱卷給的分數,可以直接當成國考分數嗎?+
不能直接畫上等號。真正的國考分數會受到閱卷委員、整體卷面與當年度評分尺度影響,任何 AI 都不可能完整複製。

法老的分數比較像一把固定的尺:內建題目依既定爭點與配分批改,再逐項檢查。它最有用的地方不是預言你會拿幾分,而是告訴你分數丟在哪裡、哪個爭點沒開、哪段涵攝需要重寫。
法老跟直接問 ChatGPT、Claude 或 Gemini,差在哪裡?+
通用 AI 很適合查資料、整理文字,但它不知道你現在是在準備台灣司律國考,也不會自動替你守住請求權基礎、刑法三階層、爭點配分和卷面格式。

法老把這些考試規則直接放進工作流程,回答時會搭配自製講義、法條與實務資料,輸出後再檢查法條、釋字、憲判字與判決字號。簡單說,通用 AI 是一張白紙;法老一打開,就已經站在國考的作答桌前。
不綁卡的話,免費版可以用到什麼程度?+
Google 登入就是免費的「旁聽生」,不用先填卡號。全站 AI 功能都能試——包含法老破題與法老閱卷,加上釋疑、判決關鍵字搜尋、隨堂助教、研究主題與國文範文;一試練功坊的自由練習全年份、自選科目、題庫詳解與錯題本完整免費,兩套閃卡也完全免費。只有一試模擬考模式是付費考生功能,另有 20 MB 雲端空間可上傳講義。

免費版有自己的一份每週 AI 用量,額度用完就等下週一回滿,不會扣款也不會自動加購;想要更多用量再升級付費方案。
Pro、Max 3x、Max 10x 差在哪裡?有年繳嗎?+
三個付費方案都能使用全站 AI 功能,差別只有兩個:每週 AI 用量,以及雲端空間(Pro 500 MB/Max 3x 1 GB/Max 10x 3 GB),不是把功能拆開賣。

目前 Pro 為 NT$ 299/月;Max 3x 為 NT$ 799/月,用量是 Pro 的 3 倍;Max 10x 為 NT$ 2,999/月,用量是 Pro 的 10 倍。所有方案每期 30 日,沒有年繳;結帳時可以選擇每月自動扣款或單次購買 30 天,自動扣款可以隨時關閉,當期權益照樣用到到期日。
「AI 用量」到底怎麼算?用完會不會多收錢?+
破題、閱卷、釋疑、判決分析、課堂對話等 AI 功能,共用同一條每週用量。不同工作消耗不同:問一個觀念比較輕,完整批改一份申論比較重;畫面會直接顯示剩餘比例和下次回滿時間。

用量每週一凌晨回滿;Max 3x 是 Pro 的 3 倍,Max 10x 是 Pro 的 10 倍。用完時 AI 功能會暫停到下次回滿,不會加價、不會自動加購,也不會突然多一筆帳單;刷題、閃卡和打字練習仍可繼續使用。
判決、法條和最新修法,法老真的跟得上嗎?+
法老的法條、釋字、憲判字、重要裁判與自製講義都會持續更新;判決智搜也已提供關鍵字與語意檢索。不過我們不會把「有資料庫」說成「永遠不會錯」——大型語言模型仍可能理解錯誤或引用失準。

所以法老會在回答後重新抓出法源與字號,比對資料庫,並用 ✓ 通過、⚠ 建議複核、✗ 可能有誤提醒你。碰到剛修正的條文、最新裁判或要寫進正式答案的重要結論,仍建議點回原文確認一次。
付款後多久開通?取消、退款和卡號安全怎麼處理?+
付款成功後,權益會綁定訂購時的 Google 帳號並立即開通。付款由結帳頁顯示的第三方支付機構處理,法老不會接觸或保存你的完整卡號與安全碼。

月訂閱每 30 日續訂一次,可以隨時到帳號設定取消;取消後不再扣下一期,當期仍可用到到期日。若想退款,請在開通後 7 日內寄信到 [email protected],不必說明理由,我們會退還未使用天數的比例金額;完整規則以本頁服務條款第 6 條為準。
升級或降級方案,什麼時候生效?會不會多扣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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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到用量更高的方案(升級)是立即生效:確認當下就開始用新方案價格計費,馬上解鎖新的用量額度與雲端空間;原方案這期已付但還沒用完的天數,會按比例折算成新方案的天數,不會平白浪費。結帳頁若出現「換成重置卷」選項(剩餘天數夠多的升級才會有),也可以改成按新方案每 7 天的價值換 1 張週用量重置卷:每張可讓當週 AI 用量回到 100%,每週最多用一張、不會過期;換不滿一張的零頭一樣折成天數。沒有另外選,就照預設折算成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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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傳的講義或研究資料,會被拿去訓練模型嗎?+
不會拿你的私人檔案去訓練公開模型,也不會出售。為了讓隨堂助教、研究助理、檔案搜尋與對話正常運作,系統與受託服務商會在提供功能所必要的範圍內處理並保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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